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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校横向科研项目增值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1-06-07 点击数:

各学院、各部门及相关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等文件精神,为提高科研资金使用效益和科研经费管理服务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变更横向科研项目增值税计税方法

目前学校对外承接横向科研项目,学校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增值税税率为6%。因科研活动有其自身的特点,在项目开展过程中可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较少(即能抵扣的进项税较少)。这就造成目前我校横向科研增值税税负较“营改增”前有所提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二条规定,经调研其他高校做法,并向合肥市税务局蜀山分局行文备案,结合学校实际,决定自2021517日起变更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为简易计税方法,增值税税率为3%

变更增值税计税方法以后,需要特殊说明如下:

1517日以后,学校立项的应税科研项目只能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发票,对方单位取得我校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按3%进行进项税抵扣;简易征收后,学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报销不能进行进项税抵扣,科研经费报销只需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

2、目前正在执行中的横向科研合同,其后期来款的,开具发票均按3%的税率计税,请项目负责人及时与对方单位做好沟通协调工作。

3、根据财税【2016140号文件要求,学校横向科研的增值税计税方法由一般计税变更为简易计税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4、学校收取的横向科研经费管理费暂不做调整,仍按现有文件执行。

5、纵向科研经费项目,学校一般不提供增值税发票。若对方单位必须要开增值税发票,增值税计税方法可比照横向科研项目执行。

二、做好符合条件的横向科研项目增值税免税工作

根据“国家和安徽省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高产业技术水平,对不同的技术合同给予不同减免税”的相关政策,对技术合同进行认定既能保证国家政策得到有效贯彻,也能最大限度的保护学校及相关科技人员的相关利益,因此建议符合相关政策的技术合同负责人均办理技术合同的认定。

1、增值税免税范围: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科研合同

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应当开在同一张发票上。

【注:单纯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不属于增值税免税范围】

2、横向科研项目增值税免税办理相关手续流程

根据2020520新农村发展研究院 、财务处 、科技处联合下发的《科研合同免税发票办理流程》执行。


特此通知



                                                                                  财务处 科技处 新农村发展研究院

                                                                                             二〇二一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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