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教职员工: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 41 号令)以及上级文件要求,经 2021 年 9 月 7日 第 20 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就有关教职员工学费收缴政策通知如下:
一、从即日起,在职教职工子女及教职工本人就读本校学历教育,给予一定程度的学费减免政策停止执行。所有学生均按照现行学费收费标准缴纳学费。请此类学生及时足额缴纳学费,以免影响注册。
二、在职教职工攻读本校研究生,均按照现行学费标准及时足额缴纳学费。已毕业的研究生请于 2021 年 11 月 30 日前补缴所欠的学费。逾期,财务部门将从工资中批扣。
三、具体缴费方式,请登陆财务处网站。咨询电话: 65786419
学费是学校事业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非税收入范畴。学生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是其法定义务。请各二级单位将政策宣传到位。请相关教职员工理解、支持学校决定。
特此通知。
教务处、研究生院、成职教院、人事处、财务处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