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及增加离休人员离休费的通知
作者:人事处、财务处 时间:2016-12-05 点击数:
各学院、校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62号)规定以及《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事业单位调整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离休人员离休费工作的通知》(皖教秘人﹝2016﹞175号(在肥))文件要求,从2016年7月1日起,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学校将于本月兑现在职人员工资新标准以及增加离休人员的离休费,同时补发从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共五个月的工资差额,随12月份工资即将发放到位,请各单位相互转告并做好解释说明。
人事处 财务处
2016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