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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务接待相关标准的通知

作者:财务处 时间:2018-05-18 点击数:

  为进一步规范国内公务接待管理,根据《安徽省省直机关公务接待费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14〕2066号)文件规定,现将公务接待费相关标准明确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公务接待费包括用餐费、住宿费、交通费、会议室租赁费等。
  二、接待标准:确因工作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安排接待对象用餐一次,用餐标准原则上参照省直机关三类会议一天伙食标准,最高不得超过130元/人•天。
  三、严格控制用餐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其他相关要求严格执行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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