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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票据管理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2-12-09 点击数:

财非税[2012]396号 
省直各部门、单位:

为深入推进非税收入管理科学化精细化,切实解决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工作中票据使用不规范、核销不及时等问题,充分发挥非税收入票据“以票管收、源头管控”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省级非税收入票据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把非税收入票据购领关口

严格执行非税收入票据购领管理的“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各执收单位财务部门要科学合理地确定每次购领非税收入票据数量,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使用量,由单位票据管理员本人持证购领。票据管理员购领票据时,应认真整理前次购领的票据,完整填写封面,按序装订成册,与非税收入查询系统核对无误后,携带已使用票据存根、全联次作废票据及作废票据号电子表格等办理缴销手续。

省非税局对购领票据单位的非税收入票据使用、管理情况等进行认真核对,发现问题,应及时要求单位整改,待整改合格后方予购领。同时,在非税收入票据管理系统中设置票据核销确认功能,凡未完成正常票据核销步骤的,系统不能进行非税收入票据发放操作。

二、严格规范非税收入票据使用

严格规范非税收入票据使用范围。凡不属于非税收入的,一律不得使用非税收入票据,杜绝混用、串开非税收入票据、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税务发票等。坚决禁止转让、出借、代开非税收入票据行为,严禁使用非法票据,凡违反者,一经发现,将依法严厉查处。严格规范非税收入票据使用。票据填写必须字迹清楚、内容完整、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与金额保持一致,不得涂改,确保票面信息准确、完整,保障银行转账及非税收入确认的顺畅。加强待查收入信息补录工作。凡先缴款后开票或异地(省外)缴款的,须要求缴款人务必注明执收单位名称、单位及项目编码、电话等相关信息,经及时核查、确认后,限期补录票据信息。

三、加强非税收入专用收据管理

认真查验非税收入专用收据使用情况。省非税局在非税收入票据核销或年检时,要重点查验非税收入专用收据的使用、汇缴等情况,对于用票量较大的单位,省非税局可将专用收据留置,待认真查验完成后再返还执收单位。要严格控制非税收入专用收据使用范围,限制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发放数量。各执收单位购领的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应一年一清,不得跨年使用。

四、加快推进非税收入票据电子化管理

省非税局要进一步完善非税收入管理信息系统,根据非税收入票据管理业务需求,增强非税收入票据管理系统功能,建设统一规范的非税收入票据管理信息化平台,实现非税收入票据的领用、开具、核销、稽查、收缴等全程电子化管理。各执收单位要加强非税收入票据管理系统的操作应用,及时下载、上传、备份数据,确保《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非税收入专用收据》相对应。省非税局和执收单位之间要建立起非税收入票据管理流程和内部控制机制,进一步提高非税收入票据管理水平。

五、加强非税收入票据使用管理监督检查

建立省直部门票据督导员管理制度。各主管部门要建立督导员管理制度,督促所属单位进一步完善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员制度,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所属单位进行非税收入票据专项检查,掌握其票据使用、管理情况,及时纠正不合规做法,切实发挥各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非税收入票据的监督管理作用。

全面开展非税收入票据年检工作。票据年检采取单位送检或上门检查的方式进行,与正常的票据购领、核销相结合。对于用票量不大、票据种类单一的单位,可在正常票据核销时一并年检;对于用票量较大,特别是专用收据用量较大的单位,可在一定时间内年检;对于垂直管理单位,在每年上半年集中年检。非税收入票据原则上一年一清,跨年作废,对于仅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单位,经年检后可跨年使用。

实行非税收入票据年检信息通报制度。非税收入票据年检阶段性工作结束后,省非税局将对年检情况进行通报。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单位,如违规使用票据、遗失毁损票据、延缓票据核销和资金入库等,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迅速整改;情节严重的,将暂停供给票据,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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